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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研究决定,陕西省面向西安交通大学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调对象
2018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(不含定向、委培、独立学院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学生)。
二、资格条件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思想政治素质好,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。为人诚实,作风正派,遵纪守法。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,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。
2、有较好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。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能如期毕业,且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范围内;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范围内。
3、心理、身体健康,能适应基层工作和生活环境,身体状况达到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。
4、本科生25周岁以下(1992年7月1日以后出生) 、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(1989年7月1日以后出生)、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(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)。
5、中共党员(含中共预备党员)。
6、研究生考生本科毕业院校须为第二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及以上。
7、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在大学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学校、院系学生会职务或班干部,本科生在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学校、院系学生会职务或班干部。
三、选调程序
1、报名。报名采取学校推荐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学生自行下载《2018年度陕西省定向招录选调生报名推荐表》(见附件),如实填写,经院系党组织审核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推荐后,考生登录陕西党建网(www.sx-dj.gov.cn)进行网上报名。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24时。
2、资格审查。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要求择优推荐,省委组织部对考生资格条件、填报信息、学校意见等进行审核,最终确定进入笔试面试考生名单,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考生本人按时参加笔试面试。
3、笔试面试。笔试面试安排在2018年3月下旬在西安进行(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)。
4、签定就业协议。根据笔试面试成绩,确定拟签约人选,并与学校和学生签定三方就业协议书。
5、体检考察。组织已签约考生进行体检(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)。对体检合格的人选,由陕西省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政审。未按时参加体检、体检不合格和个人信息不真实、考察不合格的,不予录取。
6、录取公示。确定录取人选名单,待岗位确定后,在校园网上对录取人选进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,发放录取通知书。
四、相关政策
根据各市(区)需求及本人所学专业,统筹分配。
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一般选派到县(市、区)机关或乡镇长(街办主任)助理岗位工作。本科生工作满2年后表现特别优秀的,任副科级职务;硕士研究生工作满2年后表现特别优秀的,任正科级职务。工作满5年后,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,经考核可交流到省市党政机关工作。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在县(市、区)工作期间,除工资以外由省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。
博士研究生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本人所学专业选派到地级市(区)部门、县(市、区)政府或西安市城区部门、街办挂任副职,工作满2年后表现特别优秀且愿意留任的,任副处级职务。除工资以外由省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,在市县工作满3年后,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,可交流到省市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。
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县(市、区)工作期间,享受市县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。
考生不需要缴纳任何考试费用。
热忱欢迎有志于投身陕西建设的优秀学子踊跃报名,具体事宜请与陕西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联系。
电 话:029-85589460
电子邮箱:sxqgc@163.com
附件:《2018年度陕西省定向招录选调生报名推荐表》
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
2018年2月26日
陕西省2018年度定向招录选调生重要提示 1.报考者需携带黑色墨水笔(钢笔、签字笔)、2B铅笔、铅笔刀、橡皮参加考试。考场内备有草稿纸,考后收回。
2.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,二者缺一不可。
3.报考者应在开考前30分钟及时进入考场,考场内将宣读《考场规则》等考试相关规定。请勿在校园内逗留,以免影响考试。
4.开考30分钟后,报考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;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、退场。
5.报考者进入考场时,须接受安检后按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,坐错座位为违纪。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,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袋内(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)。严禁将打火机、各类电子、通信、计算、存储(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)、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,否则按违纪处理。开考后报考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。
6.试卷发放后,报考者应在规定位置,准确、完整填写(涂)个人信息,否则按零分处理。答题前,须仔细阅读报考者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,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,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,不得做其他标记。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,否则,按违纪处理。报考者在座次表上签名时需填写本人手机号码。
7.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。接到试卷后,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。如遇试卷分发错误、页码序号不对、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、污点等问题,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,否则后果自负。
8.考试结束铃响,报考者应立即停止答题,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,否则为违纪。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、题本、草稿纸带出考场,严禁损坏、撕毁题本、答题卡,严禁抄录、复制、传播试题内容,否则按违纪处理。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,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。
9.考试结束后,将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。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,视具体情形按照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在考试期间,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,防止被他人抄袭。
10.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,遵守考场规则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。考场内禁止吸烟,严禁交头接耳,对有作弊行为,无理取闹,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,将按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和有关规定处理。替考、电子作弊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等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11.请妥善保管准考证,以备面试等环节使用。
12.考试期间将严格控制报考者去卫生间次数,确因身体不适等情况时,报考者须出具医院医嘱证明。
13.为防止因天气原因导致的交通堵塞,报考者应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,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,防止误考。因考点车位有限,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。
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
摘自人社部第30号令
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当次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:
(一)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(二)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(三)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(填涂)本人信息的;
(四)将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带出考场,或者故意损毁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的;
(五)在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;
(六)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,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七)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,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,记录期限为五年:
(一)抄袭、协助抄袭的;
(二)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;
(三)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、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;
(四)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,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,长期记录:
(一)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;
(二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
(三)其他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,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,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。
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,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,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、第八条的规定处理。
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离开考场;情节严重的,按照本办法第七条、第八条的规定处理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;
(二)拒绝、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;
(四)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有关条款:
第二十三条:“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第二十五条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仔英新闻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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